在7月26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苏州市公路条例》获得批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公路条例》于2005年初被列入市人大2007年立法计划,今年6月21日通过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为切实做好起草工作,市交通局、公路处相继成立了《苏州市公路条例》起草小组,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收集全国各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近百件加以整理、研究,并赴广东、福建、海南等地调研取经,全力做好起草筹备工作。
该《条例》具有四大亮点:
一是将村道纳入管理视野。明确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同时明确县道的养护资金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乡道、村道的养护资金由镇人民政府筹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此将有效提供资金保障;
二是强化了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制约。明确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取的通行费中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的比例提取养护经费,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公路养护,确保在其公路经营期间公路好路率保持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经营性公路失养、缺养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是开创性地提出了路政分级管理。明确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在路网中的地位分级行使路政管理职责,不同等级的公路立体交叉或者平行的部分,按照等级高的公路进行路政管理。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一级公路不少于二十米、二级公路不少于十五米、三级公路不少于十米、四级公路不少于五米为建筑控制区;
四是理清了城区段公路的管理,明确了移交流程。经过市区和县级市城区的公路路段,需要按照城市道路改造和养护的,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经过市区的公路路段需要改划为城市道路的,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移交市政公用等行政管理部门养护和管理。经过县级市城区的公路路段需要改划为城市道路的,经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移交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养护和管理。涉及国道、省道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此外,为加强非标管理,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行道树设置非公路标志。为实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全覆盖,明确高速公路主线、互通立交桥、匝道以及收费站区域的路政管理工作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为强化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采用固定或者流动检测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在检测时应当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该《条例》较好地解决了苏州市公路管理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模糊和立法缺失等方面作了一定的明确、深化与拓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