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水 2008-5-3 10:55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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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机动车无过错担责不超10%
北京消息“与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5月1日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当中进一步明确了汽车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撞人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自4年前实施起,就一直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当中的第76条对“撞了白撞”的规定,广大司机反映特别强烈。
2007年,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审议,并于当年12月29日作出修改决定。
对于76条的修改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丁锋近日介绍了确定“不超过10%的标准”的依据。这一标准经过多年实践,已被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据专家介绍,“除此(10%标准)之外没有一个其他标准更有说服力,所以这次修改就采用了10%的比例”。
丁锋还表示,根据民法通则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可以证明被损害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当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考虑,机动车对于非机动车、行人,相对是高速运输工具,所以他们之间发生事故,机动车要承担多一些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