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律师 2008-8-18 14:47
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一则很有中国特色的批复
[align=center][align=center][font=宋体][size=12pt][color=#000000]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color][color=#000000]
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color][/size][/font][/align][/align][font=宋体][size=12pt]
[color=#000000] 何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将刑诉法与律师法内容相统一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修订的律师法,该法已于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国务院提出的修订草案以及各方面的意见,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约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将《刑诉法》与《律师法》内容相统一的意见,我们将在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color][/size][/font]
本来《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再用批复鼓捣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