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的翅膀 2008-2-14 15:44
淄博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纪律
为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第91号令,保证考试质量,为社会输送合格驾驶人才,把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特制定本纪律。
一、 申请人考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1、未携带身份证明的。
2、科目一考试时携带考试资料的。
3、随身携带手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并处于开机状态的。
4、不按民警要求接受身份鉴别,或不按照组织顺序入场,不听劝阻的。
5、考试成绩单上一科目的考试成绩、考试员盖章签名、学员签名未齐全有效的。
二、申请人考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考试,已考试合格的成绩无效:
1、考试过程中拨打或接听电话的。
2、科目一考试时查看资料、交头接耳、互相商量的。
3、对其他正在考试的申请人进行指导、提醒的。
4、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申请人考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考试,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一个月内不得重新预约报考:
1、冒名顶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顶替考试的。
2、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指导他人考试或接受他人指导的。
3、涂改考试成绩、假冒考试员签名盖章、骗补考试成绩单的。
4、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意图考试合格的。
四、驾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预约考试:
1、考试组织混乱,秩序较差,多次发生违反考试纪律问题的。
2、培训质量差,考试时多次出现危险情形,或学员操作很不熟练,考试时间超长,严重影响他人考试的。
3、教练员教唆申请人考试作弊或参与作弊的。
4、工作不细致,办理业务拖拉,多次发生丢失考试成绩单、档案等问题的。
5、发生以上问题,经整改并由监考科验收合格后,方准继续受理预约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