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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种“首例案件”巡礼(转自唐时华法官的博客)

全国各种“首例案件”巡礼(转自唐时华法官的博客)

这些案件,记载着中国法治进程。
                         ---唐时华
全国首例集体股股权确权案   
  1998年1月,重庆市涪陵商贸责任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46名职工作为自然人股东出资64万元,职工持股会出资1191万余元组成。根据公司章程:职工持股会持有的集体股股权为公司集体所有。2001年4月,公司再次规范完善体制,部分职工以领取个人股股金等方式,领取数万元后离开企业。2001年10月,9名买断工龄的职工将“涪陵商贸”法院,要求确认公司以改制为由让股东抽回出资为非法,收回职工货币出资股的行为无效,并确认其拥有集体股股权共计200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9名工人败诉。重庆市高院二审判决认为,退还职工个人股股金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被告应当恢复原告股东身份。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首例回顾 → 信息   
     全国首例网络攻击案   
  8848网站是一家电子商务的网站,2005年1月21日下午约18点20分至次日晚21时许,8848网站发现百度网站采用DDOS攻击的手段,借助几千家百度搜索联盟网站的巨大访问量集中攻击8848的服务器,使8848网站无法被正常访问至少长达26小时,导致网上商城的商户无法正常销售、支付和结算收款。因此,8848将百度告上法庭并索赔1500万元。北京一中院认为原告服务器中出现的大量访问的情景,并非直接来自百度网讯公司的网站,而是来自其联盟网站。经法院主持的勘验结果证明,由于百度搜索框的源代码系html格式文件,与联盟网站之间明码传输,在传输过程中,他人亦可以修改百度搜索框的源代码,原告现有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涉案的攻击行为,也不能排除他人截流、修改百度搜索框源代码的可能性。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摘编自:北京现代商报)
      全国首例过失破坏军事通信案
     2005年3月22日,被告人李东驾驶铲车,在北京市门头沟某矿矿区东侧土路进行铲石料作业。被告人李东看见有军用光缆标志牌,知道军用光缆在此地通过,仍然怀着侥幸心理,继续铲石料作业,不慎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国防重要通信军用光缆铲断,致该部队中断通讯374分钟,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过失破坏重要军事通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69万余元,被告人李东的行为已构成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东在案发后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2005年11月6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就以被告人李东犯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赔偿经济损失169万余元。 (摘编自:人民网)
                首例回顾 → 生产        全国首例盗割牛尾案
     2005年6月10日晚,昂周加拿绳索绊住牛腿,用剪刀将24头牦牛的尾巴剪割,出售后获利260元。刚察县人民法院认为,牦牛既是农牧民生产经营中的交通运输工具,又是牧民群众的生产工具和扩大再生产的生产资料,本质上类同于农业生产中的耕牛,因此盗割牛尾行为更适用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要件。2005年9月8日,刚察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昂周加两年有期徒刑。 (摘编自:新华网)
                首例回顾 → 交通        全国首例陪驾案  

    2004年5月27日早上,陪驾教练李江接郑明川到余杭径山镇龙潭水库路段练车。这条路是盘山公路,当时开普桑轿车。下午1点45分许,车子在下山途中驶出道路,侧翻坠入60余米深的山沟。教练李江当场死亡,坐驾驶员座位的郑明川脑震荡,左前臂骨折。交警部门认定,郑明川对车祸负全责。后来,李江家属告了郑明川,索赔30多万元,成为全国首例“陪驾官司”。2005年,郑明川和李江家属达成调解,赔偿李江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万元。2005年5月,郑明川将陪驾公司也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29万多元。法院认定:郑明川开的陪驾用车,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事发路段是公司对客户进行训练所选择的路段,且李江没有陪驾服务资格证。据此,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陪驾公司赔偿郑明川17万多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摘编自:青年时报)
     全国首例拆盗铁路护栏案  
    2005年1月31日和2月1日、2日夜间,王福贵、潘学林等8名被告人拆盗津沪铁路苏皖交界处约3000米的铁路护栏网及附属设施。他们窜至担子站至东葛站间,拆盗铁路护栏网片127张、槽钢113根和角钢、扁钢各250根,总计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拆盗的物品除2月2日被当场缴获外,前2次均销售给他人,王福贵等人将销赃得款4300元平分。蚌埠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盗窃公共财物,且盗窃数额巨大和较大,均应依法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福贵、李小玲各4年9个月有期徒刑、李如林5年有期徒刑、潘学林4年4个月有期徒刑、卢朝英4年6个月有期徒刑、翟仕娣、李德保均为3年10个月有期徒刑、姚军10个月有期徒刑。 (摘编自:法制日报)  
            首例回顾 → 环保        全国首例黄河污染赔偿案
     2004年6月24日,乌梁素海水位超过运行规定水位0.59米,为此总排干管理局从乌梁素海提闸汇水,将积存的近100万立方米的工业、生活污水集中下泄排入黄河,造成河流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并给处于污染流域的包头市供水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包头市供水总公司将造成这次黄河水污染事件的内蒙古塞外星公司、美利北辰公司、临海化工公司及总排干管理局诉至法院。包头市中院认为,被告塞外星公司、美利北辰公司、临海化工公司违反国家环保法律规定,超标排放污水,导致地处下游的黄河包头段水源污染,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此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总排干管理局在此次水污染事件中没有履行监测水质职能,应与三被告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污染损失288.75万元。 (摘编自:浙江在线)
             首例回顾 → 教育        全国首例教案著作权案   
  1990年1月,原告高丽娅是被告重庆市四公里小学的教师。从1990年至2002年,高丽娅每学期均按学校规定编写和上交教案,先后上交教案本48册。在高丽娅提出要求返还教案本后,四公里小学曾返还给高丽娅教案本4册,其余44册已被销毁或以变卖等方式处理,下落不明。2002年5月30日,原告高丽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四公里小学归还44册教案本或赔偿损失。经一审、二审、重审、再审,法院均以原告高丽娅不享有教案本所有权为由判决原告败诉。后2005年9月7日,高丽娅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重庆市一中院起诉。法院认为,涉案的教案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原告高丽娅享有,被告四公里小学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据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侵犯了高丽娅的教案著作权,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 (摘编自:四川在线)  
   全国首例“高招乙肝歧视案”
      白学于2005年6月7日和8日参加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总分为484分。被河南财经学院提取档案后又被退回,理由是白学“乙肝表面呈抗原阳性”。经体检,结果证明他是一名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患有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但是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并且白学报考的是少数民族预科班法学方向,这个专业并不在规定的禁止录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专业,河南财经学院以自己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为由拒绝录取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据此白学将河南财经学院诉至法院。后白学已与学校达成庭外和解,河南财经学院同意接收白晓勇为本校学生。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白学撤诉。 (摘编自:新浪网)
     全国首例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   
  区某因打架,被学院勒令退学,没给区某发放毕业证。区某认为学院处罚太重,通过行政诉讼将学院诉至白云区法院。区某还认为学院用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水平和素质极差,并且派出一名电工兼任班主任,属“消费欺诈”,要求法院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学院按其所收的教育服务费加倍赔偿他的损失。法院认为,学生在校读书不是消费行为,学生不是消费者,学院也不是营利为目的经营者,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因校方违反与学生区某的合同约定,区某胜诉,索回学费的30%,即660元学费。同时,法院认定学院未颁发毕业证书给区某是执行校方“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并无不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摘编自:九江信息港)
                首例回顾 → 婚姻        全国首例索要生育权案   
  2000年8月,杨某怀孕后因担心被计生部门罚款和丈夫王某商量堕胎。王某不同意,但妻子执意要堕胎,王遂于8月10日让妻子立保证书保证堕胎后两年内必须为他生子,否则赔偿侵害男方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此后两年里,杨某一直没怀孕,并两次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认为妻子违约,遂向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妻子履行生子承诺,否则支付赔偿金78500元。法院认为,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生育权。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原告王某要求妻子履行生育义务,怀孕生子,但被告当庭表示不愿生育,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摘编自:新华网)   
全国首例临终关怀案  
    原告与被告1987年结婚。因为女儿早产,原告辞职在家照料女儿。由于种种原因,夫妻之间出现了隔阂,2003年12月,原告被确诊患上了胆管癌,被告在为她支付了14万元医疗费后就没再尽义务。2005年4月,原告再次发病,6月住进医院。因为被告不再支付医疗费,原告向天津东丽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扶养费1.5万元、治疗费5万元,并要求对其进行临终关怀和照顾,直至其生命终结。在天津东丽区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丈夫给付妻子扶养费5万元,今后发生的治疗费用由丈夫负担。另外,丈夫还写了一纸临终关怀承诺书,附在调解书后。 (摘编自:正义网)
            首例回顾 → 投资        全国首例销售员空投套购巨额彩票案
     2003年12月1日,刘必仲与滨海县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了销售福利彩票协议,承接彩票销售权。2003年12月21日下午,刘必仲认为当日销售的彩票还未出现中奖号码,遂利用销售彩票的便利,从彩票投注机上一次性打出15张总金额为55.69万元的彩票,以期中得大奖,然后归还投注金。但中奖号码揭晓后,刘必仲仅中奖8320元。刘必仲因无法支付巨额彩票投注金企图逃匿,后被公安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必仲受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委托,代为销售彩票,其利用销售彩票的职务便利,以不交纳投注金的方式购买彩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彩票市场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对其定罪量刑。2005年8月9日,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刘必仲有期徒刑七年。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首例回顾 → 消费        全国首例优盘容量缺斤短两案   
  重庆市民骆勇于2005年2月份花费188元,在国美电器购得一只朗科U160-128MB超稳普及型闪存盘。使用后,他发现优盘实际容量只有124MB。骆勇认为国美电器故意隐瞒该优盘标示容量与实际容量的差异,存在欺诈行为,将其告上了法庭。国美电器称优盘标注容量小于实际容量是行业惯例,并且具有技术上的客观原因。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国美电器明知本案涉及的优盘标示容量与实际存储容量之间存在差异,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对于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双倍赔偿,同时赔偿其因调查取证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摘编自:法制晚报)
     全国首例消费者诉“杜邦锅”欺诈案   
  2004年8月7日,关真峰从翠微大厦购得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特富龙不粘炒锅。他在得知该不粘锅可能致癌后认为,苏泊尔公司和翠微商场存在隐瞒实情的欺诈行为,要求赔偿392元。2005年01月0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在未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仅属于购买、使用产品过程中发生如产品买卖行为存在欺诈,产品质量导致退货、维修、更换等,消费者主张权利的相对人应为销售者,而非生产者。生产者不应被列为被告,因此驳回原告对苏泊尔的起诉,并判定翠微商场不存在欺诈行为,驳回关真峰的诉讼请求。 (摘编自:法制晚报)   
全国首例涉奥邮品诉讼案     
 王先生诉称,他在上海集邮公司花了12元,买了被告捆绑销售的“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实寄封和“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表决纪念” 实寄封。但事后发现这是假实寄封,没有经过“自然实寄”。王先生认为被告故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已构成欺诈,因此要求被告退一赔一,并书面赔礼道歉;1月12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纪念封”并未标明“实寄封”字样;这种“纪念封”是否必须经过邮政自然实寄,目前国家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中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原告提出被告欺诈销售没有依据,法院不予认可,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首例回顾 → 商标        全国首例颜色组合商标案
     原告瑞典凯普曼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8日以其生产的锯条上的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由颜色组合构成,商标中的颜色分别为桔黄色和蓝色。同年8月27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认为该商标图形过于简单,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原告不服,向被告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复审以同一理由作出驳回原告注册申请的复审决定。瑞典凯普曼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的一种形式,但原告的申请商标颜色组合本身过于简单,不能起到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该申请商标已经获得后天显著性和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据此,2005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摘编自:中国网)
            全国首例特大电卡盗电案   
  被告人杨杰系天津市申特电力电子厂职工。2004年9月,杨杰在其操控的单位电脑中,发现不该出现的电卡电量写入专用程序,遂试用该程序及单位的读卡器向旧电卡输入电量,并获成功。此后,杨杰通过被告人杨涛、阎松林等人分别联系购电户,并获取购电户电卡。杨杰通过单位电脑复制购电户信息后,秘密用上述程序将电量写入其收集的单位回收的旧电卡中,然后由杨涛、阎松林等人向购电户低价销售。杨杰窃取电量总价值人民币37万余元,杨涛、阎松林分别销赃总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1.7万余元。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杰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销售赃物罪分别判处杨涛、阎松林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摘编自:每日新报)

[ 本帖最后由 张明律师 于 2008-3-16 19: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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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例真不多,多看有助于自己提高法律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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