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与试用期有什么区别(转自中国普法网)
问:我是一名在校的大学生,今年就要毕业了,找工作成了我现在最重要的任务。我看到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但我在找工作过程中,一些单位说我要在公司工作,先要通过一年的实习期考察。我问他们说,劳动合同法不是规定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吗?!他们说实习期跟我说的试用期不是一回事,至于具体有什么不同,他们也不能说明白。我想请教您能帮我解答一下吗?
答: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际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质的过程或时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与实习期主要有以下区别。
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处于实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
当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试用期间,主要体现用人单位目的,即为了得到满足需要的人力资源;在实习期间,对于实习学生所在的单位来讲,学生的实习活动,和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在目的上有本质的不同,学生实习活动主要体现的是学校与学生的共同目的,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自身素质。
主体间的关系依据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在实习期间,学生与所在的实习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调整。 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试用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学生实习所在的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