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业余电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业余电台呼号的使用,保障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业余电台呼号的申请、分配、指配、使用、撤销等相关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业余电台呼号是识别业余电台的重要标志。所有业余电台发信台,均应持有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业余电台呼号。
第四条 业余电台呼号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统一规划和分配,并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指配。
外籍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拟申请在
中国内地
设置业余电台的,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审批,指配业余电台呼号。
第五条 供爱好者日常训练、试验、交流等
活动使用的业余电台呼号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代表国家的字母前缀,由“B”表示;第二部分为电台性质或操作等级代号,由一位英文字母表示(具体表示方法见附件一);第三部分为我国业余电台分区(卫星业余业务列在第一区),即电台所处分区的分区号,由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具体分区见附件二);第四部分为后缀,以区分不同的业余电台。收信台后缀由四到五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联络台及其它发信台后缀由二到四位英文字母及数字的组合表示,且最后一位为英文字母(具体分配见附件三)。
第六条 参加
国际比赛的业余电台在比赛过程中使用的比赛专用呼号,可以省略第五条所述的第二部分,后缀由一到四位英文字母表示。比赛专用呼号仅用于
国际比赛,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指配。
第七条 除空间或
遥控指令电台外的业余电台,在其每次通信建立及结束时,应主动报出本台的完整呼号,发射过程中至少每隔十分钟报本台完整呼号一次。
第八条 设置业余电台的无线电爱好者,在其取得新的操作等级后,应向颁发原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撤销原呼号。
撤销的呼号五年后可再次进行指配
第九条 业余电台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操作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在其执照规定设台地址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临时发射操作时,应该使用原业余电台呼号加“/”,以及操作目的地所在的业余电台分区的分区号。
第十条 设置业余电台的无线电爱好者迁移至其它地区并停用业余电台的,应向颁发原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电台撤销手续。如需在新定居地继续设置使用业余电台的,可持相关资料到新定居地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设台手续。
第十一条 业余电台停止使用的,应到颁发其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电台撤销手续,业余电台被撤销的同时,其电台呼号也一并撤销。
有下列情形的,其业余电台呼号自动失效:
(一)电台执照持有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设置集体业余电台的组织或其法人依法被终止的;
(三)电台操作证书或所持有的相关电台执照被依法撤销或过期失效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业余电台无法实施的;
(五)有本办法禁止之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禁止私自编制、盗用、转让和借用呼号等行为。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其它规定中,涉及业余电台管理内容的部分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业余电台性质或操作等级代号一览表
代表字母 | 电台性质或操作等级 | 备用字母 | 备注 |
A | 个人业余电台(一级)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D | 个人业余电台(二级) | E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G | 个人业余电台(三级) | H、I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G | 个人业余电台(四级) | H、I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G | 个人业余收信台(五级) | H、I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J | 业余信标台 |
| HF、VHF、UHV频段信标台的缀第一个字母分别为H、V、U |
业余无线电测向专用信标台 |
| 后缀第一个字母为“D” |
卫星业余电台 |
| 地区代号为“1”,后缀第一个字母为“S” |
用于特殊技术试验的业余电台 |
| 后缀第一个字母为“T” |
L | 外籍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在中国内地设置的业余电台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R | 业余中继台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T | 特设业余电台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Y | 集体业余电台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B、C、F、K、S、Z | 由信息产业部 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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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仅在代表字母指配完毕后方可依次启用备用字母。 2.其它字母留作备用。
附件二 业余电台分区表
第1区 | 北京,或卫星业余业务 |
第2区 | 黑龙江、辽宁、吉林 |
第3区 | 河北、内蒙、山西、天津 |
第4区 | 山东、江苏、上海 |
第5区 | 浙江、江西、福建 |
第6区 | 河南、湖北、安徽 |
第7区 | 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
第8区 | 四川、贵州、云南、重庆 |
第9区 | 陕西、宁夏、甘肃、青海 |
第0区 | 新疆、西藏 |
附件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余电台呼号后缀分配表
地 区 | 联络台及其它发信台后缀分配 | 容量 | 收信台后缀分配 | 容量 |
北 京 | AA-XZZ | 16848 | 1-001~9999 | 10998 |
黑龙江 | AA-HZZ | 5616 | 1-001~9999 | 10998 |
吉 林 | IA-PZZ | 5616 | 2-001~9999 | 10998 |
辽 宁 | QA-XZZ | 5616 | 3-001~9999 | 10998 |
天 津 | AA-FZZ | 4212 | 1-001~9999 | 10998 |
内 蒙 | GA-LZZ | 4212 | 2-001~9999 | 10998 |
河 北 | MA-RZZ | 4212 | 3-001~9999 | 10998 |
山 西 | SA-XZZ | 4212 | 4-001~9999 | 10998 |
上 海 | AA-HZZ | 5616 | 1-001~9999 | 10998 |
山 东 | IA-PZZ | 5616 | 2-001~9999 | 10998 |
江 苏 | QA-XZZ | 5616 | 3-001~9999 | 10998 |
浙 江 | AA-HZZ | 5616 | 1-001~9999 | 10998 |
江 西 | IA-PZZ | 5616 | 2-001~9999 | 10998 |
福 建 | QA-XZZ | 5616 | 3-001~9999 | 10998 |
安 徽 | AA-HZZ | 5616 | 1-001~9999 | 10998 |
河 南 | IA-PZZ | 5616 | 2-001~9999 | 10998 |
湖 北 | QA-XZZ | 5616 | 3-001~9999 | 10998 |
湖 南 | AA-HZZ | 5616 | 1-001~9999 | 10998 |
广 东 | IA-PZZ | 5616 | 2-001~9999 | 10998 |
广 西 | QA-XZZ | 5616 | 3-001~9999 | 10998 |
海 南 | YA-ZZZ | 1404 | 4-001~9999 | 10998 |
四 川 | AA-FZZ | 4212 | 1-001~9999 | 10998 |
重 庆 | GA-LZZ | 4212 | 2-001~9999 | 10998 |
贵 州 | MA-RZZ | 4212 | 3-001~9999 | 10998 |
云 南 | SA-XZZ | 4212 | 4-001~9999 | 10998 |
陕 西 | AA-FZZ | 4212 | 1-001~9999 | 10998 |
甘 肃 | GA-LZZ | 4212 | 2-001~9999 | 10998 |
宁 夏 | MA-RZZ | 4212 | 3-001~9999 | 10998 |
青 海 | SA-XZZ | 4212 | 4-001~9999 | 10998 |
新 疆 | AA-FZZ | 4212 | 1-001~9999 | 10998 |
西 藏 | GA-LZZ | 4212 | 2-001~9999 | 10998 |
说明:1、字母组合QOA~QUZ及SOS、XXX、TTT、BPV、BPM不用作呼号后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不做呼号后缀分配。
3、本表未列入的双字母、三字母后缀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分配。
4、带有数字以及由四个字符组合的后缀留作备用。
5、BS7H为黄岩岛业余电台呼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