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二、关于绵竹“哄抢救灾物资”案法律问题的说明
我发表了《关于“骑着摩托抢物资,我在绵竹看到最丑陋一幕”真相调查》一文后,感谢广大网友的支持和关注。但有部分网友认该案件是抢劫案件,属于刑事犯罪,而公安机关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德阳公安机关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之嫌疑。这怪我,是我没有在文章中给大家解释清楚,现对处理结果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该案中,参与哄抢人员未使用任何暴力、胁迫方法,及司法解释中的“其它方法”,故该案不属于抢劫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该案特征与此条文相符,故德阳警方将该案定为哄抢公私财物的治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时,参与哄抢的违法行为人都主动退还了被哄抢物资,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通过公安机关向组织者成都商报道歉,取得了对方原谅。根据法律规定及灾区和灾民的实际情况,故德阳警方未对本次哄抢案件参与人处以治安拘留和罚款,而是责令其具结悔过。如对上述解释有疑问,欢迎继续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