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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政府部门于民争食使企业无法生存

本主题由 捷克 于 2008-12-28 04:59 置顶

淄博市政府部门于民争食使企业无法生存

       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政企分开,又在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今天,淄博市物价局价格息中心私立三产企业,于民争食,强夺豪取,每年非法收入近600万元,致使合法注册企业无法生存。
      事件真相:
       一、自1998年淄博市物价局价格信息中心进入淄博市二手车行业进行二手车价格评估收取费用。
       二、2002年“国清办函【2002】1号”《关于规范价格鉴定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不再具有社会中介服务职能,不能从事旧机动车交易鉴定评估业务。”淄博市物价局价格信息中心依然有令不行继续收费。
       三、2006年迫于社会压力,淄博市物价局暗箱操作注册成立“淄博中嘉联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有淄博市物价局副局长、科长等人。
        四、2007年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淄博中嘉联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公务员身份违法行为暴光后,淄博市物价局迫于社会压力及公务员法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
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开始变更企业股东,但工作人员及使用车辆依然属于淄博市物价局价格信息中心。
       五、2007年5月份淄博市贸易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工商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淄贸字【2007】30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持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评估鉴定机构’证书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手续”。
        六、淄博市物价局使用的评估报告书出具单位(署名)“淄博市旧机动车价格评估业务专用章”,所出具收款发票单位为“淄博中嘉联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都不具备“淄贸字【2007】30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持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评估鉴定机构’证书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手续”之规定。
       “淄博市旧机动车价格评估业务专用章”先不论其真假,即使是政府物价部门所为,“国清办函【2002】1号”《关于规范价格鉴定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明文指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不再具有社会中介服务职能,不能从事旧机动车交易鉴定评估业务。”

        淄博市物价局价格信息中心以上行为致使淄博市多年前合法注册手续完备的两家评估公司不能正常行驶自己的职能,职员流离失所,企业面临倒闭。
       多年来在企业及二手车行业商会与其据理力争时,淄博市物价局部门工作人员采用对二手车行业降低收费标准让其无法生存等威胁手段,使企业有苦难言,看不到出头之日。
       作为一介草民,目睹淄博市政府部门如此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我想问一下淄博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人,你们咋去落实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




[ 本帖最后由 牛魔王 于 2008-11-25 06:34 编辑 ]

[ 本帖最后由 老砍 于 2008-11-26 21: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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