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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作请大家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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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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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作请大家斧正!
浅谈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
近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公司不断壮大,保险业务蓬勃发展,与此同时,保险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大量的纠纷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义务有关。本文案例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
1999
年
11
月
28
日,李某为其桑塔纳
2000
型轿车向
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辆保险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原告签单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期限自
1999
年
12
月
17
日零时起至
2000
年
12
月
16
日二十四时止。
2000
年
8
月
6
日,李某在沪杭高速公路通过施工路段改道时,与对向驶来的大客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当天,李某向人保及时报案,人保方派出有关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拍照、纪录,当查看到李某所持的是实习驾驶执照时,人保理赔人员声称,按照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条款第
5
条第
3
项(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三、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规定,人保责任免除,当场拒赔。李某与人保交涉未果,诉至当地法院。李某诉称: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人保未将“持实习期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列为免责条款,也没有解释“有效驾驶证”的含义,更没有将保险文件作为附件交给原告,原告作为投保人难以明了其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被告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理应赔偿。人保辩称:原告应明知持实习证不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根据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文件解释,持实习期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视为无有效驾驶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人保理应免责。最后,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该次事故的经济损失。
本案的焦点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是否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因此,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内涵和履行标准。
一 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内涵
我国《保险法》第
18
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条规定在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中被称为“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作为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具有先合同性和主动性。先合同性是指此项义务是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之际所负的合同义务,故此项义务不受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影响。主动性是指此项义务之履行,不以投保人的询问为条件,保险人应当主动履行。
在现代社会中,多数保险合同具有技术性、定型性、团体性,通常有格式化条款组成,其内容常由保险公司一方面决定,投保人通常仅能依保险合同所规定之条款,决定是否同意订立,鲜有讨价还价之余地,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有规定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之必要。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应当有明确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有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或具有“附和契约”性质的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的保险合同应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应该加重保险人的负担,否则,违背公平原则。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人理应担负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
二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的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能够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术语以及其他相关专门词句的含义、适用等事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仅仅是免责条款本身明确无误的规定和表述,不能视为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最为关键的是,根据证据规则,由保险公司承担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人保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被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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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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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惯用的伎俩。
宁静致远,简单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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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4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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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投保时,需要签订投保协议书的!由投保人签字方可投保!
但是为了省事,一般都由保险代理人(业务员)代为签字。
现在的保单背面都有条款的详细说明!提醒大家投保后详细阅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最好有事先不要急着报案!先找个明白人问问,不然报案后都有电话录音,再改就麻烦了!
你如果不在赔付范围内的话,奉劝你也不要报案!不要认为全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因为你没有详细阅读条款!
解决类似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找到当初你投保的业务员协助你处理损失!不要自作主张。
——爱车网 爱生活—— www.0533ic.com QQ-418403523 QQ群:43860820 联系电话:0533-820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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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8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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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现在,投保人很少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又被保险公司整的晦涩难懂,投保人往往出现后才去看看保险合同。有些保险代理人也不会详细向投保人解释保险合同的内容,往往造成双方的误解。
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会规定些免责条款,对这些条款保险公司负有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是不生效的。
保险合同在法律上讲,是诺成性合同、非要式合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不是保险合同的唯一表现形式。投保时完全可以和保险公司协商,这一点在投大额保险时更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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