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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强险的一个案例

关于交强险的一个案例

温州:无证驾驶致人死亡法院认定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汪林义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案例进行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3月28日,郭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碰,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温州市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所持驾驶证系他人所有,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前,该车已于今年年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   
      于是,王某父亲将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本事故的肇事者未取得驾驶证,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该规定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应向原告赔偿王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5万元。   
  来源:新华社

[ 本帖最后由 张明律师 于 2007-10-19 13: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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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9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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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好!抓住了这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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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帮朋友审车又发现一个新问题。
审车时,车管所要求有交强险单子,拿出保单一看已过期,赶紧拿着旧保单去保险公司续保,到保险公司时,工作人员一看保单,说保险人与行驶证车主不符,属无效保单,当时惊出一身冷汗,亏的一年无任何情况发生。
这车是去年从外省买入的,到当地提档案时在当地买的保险,当地工作人员说保单不用改,全国通用,当时心怀感激的走了。没想到还是无效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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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事还是小心为好!我碰上这样一个人,他保单到期,正好有事情,想过几天去续,结果出了事故,真是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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