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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网一则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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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中介公司先是花言巧语骗取事主的信任,签订下带有欺诈性质的合同,然后就翻脸不认人,逼着事主执行这些不平等的合同内容,如果事主不答应,他们就利用各种暴力手段威逼事主。1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中介诈骗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王丽霞等16人因犯有诈骗罪、抢劫罪被分别判处1年2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2000元至9000元不等的罚金。
     自2004年3月至2006年11月间,北京世纪鸿远天地房地产经纪公司经理王雷(在逃),与其他人员事先预谋,以提供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为名,向被害人谎称与该公司签订一年期房屋出租合同可以提前退房而不收违约金,当被害人要求提前退房并索要预先支付的房屋租金、押金时,该公司人员以被害人违反租赁合同、房屋有污渍,需交纳取暖费(不应由被害人支付)等借口,拒不返还上述钱财,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白先生、李先生等31人预先交付的房屋租金、押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8361元。
     2006年1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沈玉林(该公司业务主管)伙同被告人付永亮、刘铁才、李洪新在北京世纪鸿远天地房地产经纪公司内,以殴打、搜身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吕先生、付先生等人人民币1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丽霞、许敏、徐井峰、孙智彪、付永亮、沈玉林、林世超、胡波、徐晨晨、孟显红、何建强、李洪新、管永德、任亮、郑云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沈玉林、付永亮、刘铁才、李洪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诈骗行为被事主识破后,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的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对被告人沈玉林、付永亮、李洪新所犯抢劫罪应与其所犯诈骗罪并罚。
     对于被告人王丽霞、许敏、徐井峰、孙智彪、林世超、胡波、何建强、徐晨晨、孟显红、刘铁才、付永亮、沈玉林关于其是履行职务,并未实施诈骗的辩解及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本案各个被告人作为思维和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对于其虚构事实引诱、欺骗被害人的行为性质应当有明确的认知,但为了实现非法占有钱财的共同目的,其却在诈骗活动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起到了相应的作用,故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本案是一种组织较为严密的共同犯罪,对各被告人本应以犯罪总数额予以认定,但考虑到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尚未归案,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法庭对公诉机关按照各被告人实际参与的数额认定的犯罪事实予以支持,并以此作为量刑轻重的依据,但不宜再区分主从犯。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提醒:     在寻找房屋租赁中介洽谈房屋租赁业务时,首先要找经营此类业务时间长、信誉好的大公司。其次,在与中介公司签订租房协议时,一定要看清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不能相信对方的口头承诺,避免对方借客户违反合同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

[ 本帖最后由 张明律师 于 2007-12-19 13: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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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9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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